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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小林、贾小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石小林,贾小庆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申5号原审原告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庆城镇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兼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天元,系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原审被告石小林。原审被告贾小庆。庆阳市庆城县圣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小林、贾小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庆城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薛红军审判员  魏长缨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丽珺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