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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香如与贺秀荣、赵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系贺某某之妻),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11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迈腾牌小轿车一辆。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车辆进行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迈腾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