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4民初34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刘明星,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星,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与徐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因双方在价值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李某认为其与徐某甲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徐某乙,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3、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徐某甲辩称:1、不同意离婚。2、其现在没有正常稳定的收入和住所,不同意女儿徐某乙随其生活。3、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徐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因双方在价值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李玲遂诉至本院,要求与徐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徐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体谅、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与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袁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芬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