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侯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化,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海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侯国伟,男,汉族,1988年5月3日生,住商丘市。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商工商睢处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侯国伟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3月30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商工商睢处字(201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