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崔志新与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新,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志新。被执行人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霸州胜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瑞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志新与被执行人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入8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延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