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与舒邦全、易红、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舒邦全,易红,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13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负责人高骏康,行长。被告舒邦全。被告易红。被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与被告舒邦全、易红、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舒邦全、易红、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光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