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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耀烁与江德钊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7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759号原告:王耀烁,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江德钊,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烁诉被告江德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德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德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烁撤回对被告江德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耀烁负担。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