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星航制线厂与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冯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星航制线厂,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冯镇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56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星航制线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肖伟梅,系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柏泉、蔡锐,分别。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镇中。被告:冯镇中,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星航制线厂诉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星航制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4元,减半收取44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登烽代理审判员 刘 峰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