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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庆彬与被告杨自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彬,杨自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984号原告徐庆彬。被告杨自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彬与被告杨自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庆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宝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