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庆彬与被告杨自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彬,杨自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984号原告徐庆彬。被告杨自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彬与被告杨自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庆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宝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