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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庆华、罗银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庆华,罗银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陈敬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庆华。被执行人罗银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庆华、罗银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庆华、罗银芝履行了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