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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占荣与李新春、蒋晓霞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荣,李新春,蒋晓霞,李国华,王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46号申请执行人陈占荣。被执行人李新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晓霞,(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国华,(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细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占荣与被执行人李新春、蒋晓霞、李国华、王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春、蒋晓霞、李国华、王细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再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