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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冯淑玲与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玲,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冯淑玲,居民。被告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龙泉街(东)***号。法定代表人,单既宝,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淑玲与被告山东天地人锅炉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