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岳某甲、于某与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于某,岳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654号原告岳某甲。原告于某。被告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于某诉被告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甲、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甲、于某撤回对被告岳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岳某甲、于某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江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