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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岳某甲、于某与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于某,岳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654号原告岳某甲。原告于某。被告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于某诉被告岳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甲、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甲、于某撤回对被告岳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岳某甲、于某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江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