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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家华与晏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华,晏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821号原告许家华。被告晏雄。原告许家华诉被告晏雄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许家华负担。审判员 杜 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