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刑终25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顺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爱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朱虹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瀚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