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秦义山与南通汇鑫钢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义山,南通汇鑫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442号原告秦义山。委托代理人奚峰,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汇鑫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双池头村。法定代表人王世明,董事长。原告秦义山与被告南通汇鑫钢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永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