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明善与王升旺、XX、苗海东、于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升旺,XX,高明善,苗海东,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升旺,男,生于1981年5月1日,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生于1988年9月16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善,男,生于1963年6月5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海东,男,生于1985年6月13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娟,女,生于1979年8月15日,裕固族。上诉人王升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5)瓜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升旺、XX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升旺、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升旺、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上诉人王升旺、XX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张秀荣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