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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唐雪清与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清,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490号原告唐雪清,女,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于全华。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开中,经理。被告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薛惠莲,执行董事。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唐雪清与被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雪清撤回对被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方行粘合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雪清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