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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第7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网吧内,乘他人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吕某放在桌上苹果4S手机一部。2、2015年11月3日19时,被告人黄某窜至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街×××号手机店内,乘他人不备之机,窃取被害人林某放于店内柜子上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90元。3、2015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兴隆家园×幢第×间店楼下,乘无人之机,从该店后门潜入,窃取被害人尤某放在桌子上的白色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38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尤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返还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290元、尤某人民币1038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