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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于宏刚与刘殿学、林春玲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宏刚,刘殿学,林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113号原告:于宏刚,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委托代理人:孙广为,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旭,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殿学,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林春玲,女,1971年4月6日,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于宏刚诉被告刘殿学、林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1113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