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树叶与袁乃银、王世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叶,袁乃银,王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86号申请人:陈树叶,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袁乃银,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世英,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陈树叶因与被申请人袁乃银、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乃银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南三里湾房产一处、及王世英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南路南环小区6号楼109室、110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袁乃银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南三里湾房产一处(房产证号:55**)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王世英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南路南环小区6号楼109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110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曹振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浍水中路农行宿舍0001幢0303室(房地权宿字第20XX83号)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陈可可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张猛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与西昌路交叉口东南角恒馨·财富广场5#楼06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