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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永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邓江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邓江林,郭建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江林。委托代理人蒋江湘,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建平。上诉人永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上诉案卷,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样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英虎、熊孝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下午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雪芳担任法庭记录。永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松云,被上诉人邓江林的委托代理人蒋江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郭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的情况下,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