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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川区圣口餐馆,酷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永川区圣口餐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酷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36号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委托代理人:罗国洪,男,汉族。被告:永川区圣口餐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星光大道。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被告:酷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圣口餐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酷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柯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金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