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73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方书林,怀宁县清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