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73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方书林,怀宁县清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