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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韩克与王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665号申请执行人韩克。被执行人王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韩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硕送达了传票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硕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8号长安相府小区2栋114-01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41-507**)。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硕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8号长安相府小区2栋114-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41-507**)。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硕可以使用被查封之房产,但不得对被查封之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