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987号原告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城北三公里104国道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8210064N。法定代表人刘瑞艳,经理。被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社会信用代码130185104438867。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