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与闫作云、迟焕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闫作云,迟焕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成。委托代理人潘洪明,律师。被告闫作云。被告迟焕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作云、迟焕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闫作云、迟焕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馨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作云、迟焕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台艳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