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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069号原告:王某某,现住白城市。被告:张某某,现住白城市。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