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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8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民初69号原告肖某甲,男,汉族,住址陆丰市,身份证号码:×××2716。被告沈某,女,汉族,住址陆丰市,身份证号码:×××2763。原告肖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辉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1997年农历正月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当年农历9月与被告按传统仪式举行婚礼,并于2003年4月补办结婚证。婚后育有二男三女,大儿子肖某乙,××××年××月××日出生;小儿子肖某己,2006年6月出生;大女儿肖某丙,1999年11月出生;二女儿肖某丁,2002年2月出生;三女儿肖某戊,2004年6月出生。由于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被告婚前就有好赌陋习,婚后更是不改,原告在中山市打工寄回家的生活费也拿去赌博,因被告屡屡不听劝解,造成对子女的生活、读书等无法照顾,家庭矛盾不断。为此,2014年5月原告就已提起民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在法庭调解下并由被告作出戒赌保证后撤回起诉。但被告不以此为教训,继续赌博成性,赌瘾、赌额越来越大,并且不听劝阻,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送失夫妻关系存在的条件,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大儿子肖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责;3、大女儿肖某丙、二女儿肖某丁、三女儿肖某戊、小儿子肖某己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责。4、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还各人。5双方如有债务,由原、被各自负责。6、诉讼费用原被告各承担50%。被告辩称:原、被告相识时间、结婚时间、补办结婚证时间、婚生的五个子女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按照原告所讲,被告没补充意见。关于原告提出解决的六条诉讼请求都不同意,夫妻双方有感情基础,夫妻关系较好,坚决不离婚。加上孩子一贯都是我带着长大,家中日常生活,家庭亊务均是我所为。现我已做了扎育手术,离婚就哪么容昜,2014年上半年间原告以被告参与赌博为由曾诉至法院,同年6月10日撤回起诉。现在原告又说被告赌博,无中生有,我没有赌博,只有在家带孩子,料理家务。原告对家庭生活有料理,还经常回家看望子女,原告与我闹离婚是因原告有外遇。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其男孩肖某己由我抚养,原告应给付经济补助人民币五十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间按民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粤陆碣结补字第0513号。××××年××月××日生育男孩肖某乙,现已满十八周岁;××××年××月××日生育女孩肖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孩肖某丁;××××年××月××日生育女孩肖某戊;××××年××月××日生育男孩肖某己(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被告曾经赌博情况发生纠纷。2014年5月间原告肖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2004年6月9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汕陆法碣民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肖羽生升撤回起诉。2016年1月28日原告肖羽生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处理。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另查,位于陆丰市碣石镇六里山现居住房屋约240平方米及肖厝村新乡宅基地160平方米至今未办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本、结婚证复印件2页;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8页;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页;账号交易明细客户1页;以及庭审笔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已生育了二男三女五个孩子,双方结婚至今已近二十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夫妻虽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甲与被告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辉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