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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正拍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郑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2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正,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宜秀执字第00254-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委托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郑正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丹桂花园1#楼303室房产。2016年3月10日,李远增(身份证号码34082119800906225X)以53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庆市开发区丹桂花园1#楼303室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远增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远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远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