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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余科勇与曹燕飞、曹素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科勇,曹燕飞,曹素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838号原告:余科勇。被告:曹燕飞。被告:曹素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建安路523号。负责人:侯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琴琴,金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科勇诉被告曹燕飞、曹素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科勇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科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科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