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杨胜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杨胜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100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负责人聂依顺,该社区书记。委托代理人王涛,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永华。被告杨胜启。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胜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原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西官庄村民委员会(甲方)与杨胜启(乙方)签订《楼房入住与旧房拆除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对社区内本村庄组团区域具有管辖权,对组团内的所有事务有管理权;甲方有权依据村规民约规范群众入住行为,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有处罚权;甲方对组团内的具体事务有决定权和裁决权。乙方享有挑选和已决算楼房的产权;乙方享有社区内所有免费服务的公共设施和资源;乙方享有社区管理、维护的参与权,对甲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要求改正和向上级部门投诉的权利。甲方为乙方新房搬迁和旧房拆除提供全方位服务,乙方在3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给乙方发放1000元的搬家补助;乙方在5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的,甲方给乙方发放500元的搬家补助.签订本协议,乙方接项目区指挥部下发的《楼房入住和旧房拆除通知》后,乙方必须在5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乙方自行拆迁的,要安全、彻底地对旧房及废弃物进行处置。对不能规范拆迁,造成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违约的,要立即纠正;因违约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依据市场价格给予赔偿。签订本协议,接指挥部通知后,乙方未能在5日内完成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和地上附着物处置的,甲方将不再发放搬家补助并限7日内搬离旧房;自第8日起,甲方视乙方自动放弃该拆迁物及残余附着物的所有权,由甲方统一处置,乙方不得阻挠搬迁工作,影响搬迁拆除进度。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杨胜启已搬迁入住莲花山社区。另查明,因规模村调整,原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西官庄村合并到莲花山社区,原李官镇西官庄村民委员会公章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公章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用。原告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告杨胜启发出《诉前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你与村委签订了《楼房入住及旧房拆除协议书》。协议约定,你方需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及旧房拆除,否则,视为你方自动放弃,村委有权予以拆除。现你方已搬迁入住新房,但未按协议履行拆除旧房的义务。经村委集体研究,依法告知你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腾空原有房屋并清理地上附着物),乙方必须在5日内完成新房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如未按上述时间履行,村委将依照双方签订的《楼房入住及旧房拆除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你自己承担。再查明,被告杨胜启在庭审时为证明己方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0年6月12日时任村干部王清来、王永华出具的民房调查表复印件一份,该调查表户主栏原来载明“杨启”字样的位置,被划去涂改为“杨玉珂”。被告杨胜启陈述杨玉珂系其侄子,且涉案房屋系其哥哥所有,其只是给予管理,被告的房子已经拆完且已经搬入新楼。被告杨胜启还表示,如果补偿合理,其会通知其在东北的侄子及时拆除涉案房屋。原告质证时认可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是被告哥哥。上述事实,依据原、被告庭审陈述、提交法庭并经质证的书面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起诉时,当事人应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系包括原西官庄村民委员会在内的村庄合并而成,概括承受原西官庄等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杨胜启已经依照约定拆除自己的房屋并搬迁入住新楼,履行了合同义务。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本案所涉旧房系被告哥哥所有,故被告杨胜启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义务主体。据此,原告起诉被告杨胜启作为本案的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莲花山社区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乃江审判员 董希林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