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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国峰与被告姜占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峰,姜占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154号原告许国峰,男。被告姜占基,男。本院受理原告许国峰诉被告姜占基买卖合同纠纷后,原告许国峰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为31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雨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