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国峰与被告姜占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峰,姜占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154号原告许国峰,男。被告姜占基,男。本院受理原告许国峰诉被告姜占基买卖合同纠纷后,原告许国峰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为31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雨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