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孔志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伟,孔志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公司,山东省枣庄市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845号原告:李大伟。被告:孔志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公司,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20号。被告:山东省枣庄市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栾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伟与被告孔志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公司、山东省枣庄市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孔志德驾驶的鲁D×××××号重型挂车(鲁D×××××挂)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奇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