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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邓克勇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监视居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皮卡车在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方山村遇公安民警检查,民警从皮卡车内搜出改装的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改装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杀伤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方山村例行检查时将被告人邓某某挡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疑似改装枪支一支,射钉弹246颗。经鉴定,被查获的枪支系射钉器改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备杀伤力。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枪弹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结合其在村社的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枪支及射钉弹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焕庭代理审判员  梅 益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