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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民初738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刘贤春。被告:张某,男,汉族,1993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吴川,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从军,公司员工。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贤春,被告张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9日,被告张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路交叉口左转弯至南侧路口,碰撞到行人原告冯某,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冯某无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计150458.56元;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已付4000元在法院标的款账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经给付1万元,对于原告诉请合法部分愿意赔付,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证据二:身份证、户口簿,证实: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为非农业户口。证据三: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证实:被告一系肇事者和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及车辆投保情况。证据四: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证实:(1)、原告的伤情、治疗过程,并垫付医药费31955.76元。证据五: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保全费发票,证实:(1)原告受伤治疗后,经司法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18000元,误工日为180日,护理日为60日,营养日为90日,各被告应以此为依据计算赔偿。(2)原告垫付鉴定费2450元。(3)原告垫付保全费520元。证据六:营业执照、单位证明、工资表,证实原告事故前的工作、收入情况,各被告应以此为依据计算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看不出是非农业户口。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对误工期有异议,二次手术费18000元过高,误工期应在评残前一日,不承担鉴定费。对证据六营业执照、单位证明、工资表,三性均有异议,工资3400元过高。被告张某质证意见:基本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垫付10000元回单。原告冯某质证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被告张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路交叉口左转弯至南侧路口,碰撞到行人原告冯某,致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冯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张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双方对二次手术费协商为10000元,经核实,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195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0元/天×22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6261元(104.35元/天×60天),误工费为20340元(180天×113元/天),伤残赔偿金53872元(26936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酌定为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6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6261元、误工费为20340元、伤残赔偿金53872元、交通费400元,计95873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医药费25315.76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合计35315.76元。三、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冯某鉴定费2450元(被告张某垫付4000,平安财保垫付10000元在履行时结算);四、驳回原告冯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保全费520元,计213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