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窦良超申请执行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良超,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136-2号申请执行人窦良超,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丽,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依法查封了王丽所有的皖A号车辆,限令其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丽所有的皖A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