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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984号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迁市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南丰路。法定代表人方海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其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佳鑫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