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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06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炯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