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姚秀玲与臧继军、王金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秀玲,臧继军,王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姚秀玲。被执行人臧继军。被执行人王金喜。申请人姚秀玲与被执行人臧继军、王金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姚秀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