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姜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兴喜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人民陪审员 向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郁湘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