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333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蓝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15年8月27日21时许,驾驶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将军山水库往上凌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凌将军山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验,被告人谭某的血液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263.19mg/100ml。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已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健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