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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67、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于鹏飞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鹏飞,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67、269号申请执行人于鹏飞,男,36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海军,男,47岁,汉族,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845号、(2015)元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单位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张海军在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元宝山分公司的工资,每月扣留1500.00元,直至扣够陆万贰仟伍佰玖拾叁元整(¥62593.00),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