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来生与被告安化县医药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生,安化县医药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421号原告张来生,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退休职工,住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39号,身份证号码432326195407280038。委托代理人谌江兴,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蒋航波,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安化县医药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宁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智育,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生与被告安化县医药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生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化县医药总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生撤回对被告安化县医药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6元,减半收取8973元,由原告张来生负担。审判员 刘再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