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韧与陶安平,蒋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韧,陶安平,蒋仁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第1679号原告张韧,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舒卫,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安平,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仁义,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受理原告张韧与被告陶安平、蒋仁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陶安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项目所在地在甘肃省文县城关镇鹄衣坝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陶安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审理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艳娟人民陪审员 何 琳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