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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德州精益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清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精益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清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精益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清森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清森给付申请执行人德州精益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款30400元,现已按协议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212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