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RF35**号丰田牌轿车沿南阳市汉画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建工集团门前处时,与在路边停放的豫R907**号、豫ASL5**号、豫R27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谢某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0.61mg/100ml。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谢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豫RF35**号丰田牌轿车沿南阳市汉画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建工集团门前处时,与在路边停放的豫R907**号、豫ASL5**号、豫R27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谢某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0.6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赔偿受害人豫R907**号车主郑某车辆修理费15000元;赔偿受害人豫ASL5**号车主赵宝辉车辆修理费5500元;赔偿受害人豫R270**号小型轿车车主李某车辆修理费7500元。被害人郑某、赵宝辉、李某对被告人谢某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谢某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谢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3)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4)到案经过2015年12月22日22时49分左右,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值班民警梁延国、崔明广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南阳市汉画街豫RF35**号灰色轿车肇事后逃逸。接到110指令后民警与报警人联系得知,肇事车辆及司机在建业小区门口已被群众追上,派出所民警已经到现场。值班民警到达在建业小区门口并将谢某带走到案接受调查。(5)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证明报警电话为1813730****(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谢某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7)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发还于茜豫RF35**号轿车一辆,行驶证。(8)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李某、郑某达成协议,赔偿赵某某5500元,赔偿李某7500元,赔偿郑某15000元。(9)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谢某与赵某某、李某、郑某达成谅解。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昨天晚上十点多钟我在家里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被别人撞了,我下楼去看到我的车左前部被撞坏了,另外旁边还有两辆车也被撞坏了,人们说撞车的那个车已经跑了,进了建业小区,我也跟着到了建业大门口,看到一个人坐在地上,派出所的已经到现场了,那个车的车牌号是豫RF35**号丰田牌轿车,后来事故大队就到现场了,这个人和车都被带走了。(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昨天晚上十点多钟我正在汉画街我的店里给人说话,突然听到很响的声音,我出门看到一辆车撞住了我的车,我上前去拉那个司机,谁知他一加油门把我带倒了。然后我们追他到了建业门口,后来我们报了警,直到警察过来。(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5年12月23日凌晨,我起床送学生上学,发现我停在建工集团门口路边的车被撞坏了,随后我拨打110报警,第二天我到事故大队后才知道头天晚上快11点被一辆轿车撞坏,肇事车逃逸,我车左后部损坏,肇事司机酒驾。3、被告人谢某的供述我于2015年12月25日晚上,我在南阳市武侯路一个叫百合的饭店吃饭,当时还有刘奇、欧阳宏宇等几个朋友,吃饭时我喝的是白酒,是啥牌子的白酒我不清楚,我喝了有半斤多白酒,喝完酒后我一个人开着我的车,我沿汉画街自北往南行驶,走到建工集团门口处,与路边停放的一辆长安轿车相撞,长安车又撞住一辆现代车,后又与一辆标致车相撞,然后我又驾车离开现场把车开到建业小区门口,有人报警后事故大队的民警就到了建业小区门口,当时就把带到卧龙医院抽血。我驾驶的车是豫RF35**车。我你对酒精含量测试240.61mg/100ml有无异议。4、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5)02807号鉴定报告:被告人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0.61mg/100ml。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证明肇事车辆及事故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谢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刑事追究;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酒精含量、认罪态度、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谢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恩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