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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邹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395号原告邹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告魏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