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邹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395号原告邹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告魏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