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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常胜强与王波、新乡市锦达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波,常胜强,新乡市锦达纺织有限公司,焦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胜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锦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王楼乡王楼村。法定代表人:焦新华,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新华。再审申请人王波因与被申请人常胜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锦达纺织有限公司、焦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波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铁红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