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常胜强与王波、新乡市锦达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波,常胜强,新乡市锦达纺织有限公司,焦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胜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锦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王楼乡王楼村。法定代表人:焦新华,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新华。再审申请人王波因与被申请人常胜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锦达纺织有限公司、焦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波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铁红审 判 员 李景源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梦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