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宋立艳等诉丁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艳,杨跃辉,董琳,丁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222号原告:宋立艳,1957年9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原告:杨跃辉,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原告:董琳,1981年6月2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丁春霞,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宋立艳、杨跃辉、董琳诉丁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立艳、杨跃辉、董琳、被告丁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立艳、杨跃辉、董琳诉称,董琳与杨洋(已故)系夫妻关系,杨跃辉、宋丽艳与杨洋系父子母子关系。2015年11月29日,杨洋意外身亡,在杨洋生前,丁春霞在2012年向杨洋借现金3.6万元,丁春霞于2013年2月1日给杨洋打的借据,宋立艳、杨跃辉、董琳均知丁春霞和杨洋以前有生意上的往来,关系相处的挺好。杨洋生前多次向丁春霞索要欠款,丁春霞一直未还。现要求丁春霞立即偿还欠款3.6万元,丁春霞承担诉讼费等费用。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和支持宋立艳、杨跃辉、董琳的诉讼请求。丁春霞辩称,已将欠杨洋3.6万元还清。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丁春霞向杨洋借款3.6万元整,丁春霞一直未予偿还。杨洋于2015年11月29日不幸死亡。董琳系杨洋妻子,杨跃辉、宋立艳系杨洋父母,董琳、杨跃辉、宋立艳为杨洋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董琳、杨跃辉、宋立艳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请求。上述事实有借条、非正常死亡证明、身份证明、证人证言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董琳、杨跃辉、宋立艳所提供了春霞向杨洋借款3.6万元借据事实清楚,丁春霞应及时偿还欠款。丁春霞主张已还清全部欠款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董琳、杨跃辉、宋立艳作为杨洋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杨洋的遗产,包括追偿债务的权利。结合董琳、杨跃辉、宋立艳提供的丁春霞对真实性无异议的书证“借据”及证人当某某证言,能够认定丁春霞欠董琳、杨跃辉、宋立艳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立艳、杨跃辉、董琳欠款3.6万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丁春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沙天远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超